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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单元**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9月5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7日14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手机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要求购买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杨某某同意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杨波****,杨某某电话告知李某某毒品放置在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楼楼梯间一个火盆下,后李某某来到该小区**栋**楼楼梯间取得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0.19克)。2019年4月24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某处缴获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9年4月14日18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杨波购买300元钱毒****,杨某某将毒品摆放在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楼****内并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取得毒品后离开,后将毒品通过注射方式吸食。

3.2019年4月16日16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杨波购买140元钱毒****,杨某某将毒品摆放在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楼****内并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取得毒品后离开,后将毒品通过注射方式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

2019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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