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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盘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3月29日,杨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庆平家园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3日,杨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庆平家园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4日,杨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庆平家园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12日,杨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中华路花园小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0.17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微信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农业银行账户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阎  妍
检  察  员:  孙谋静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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