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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公司电梯维修员,户籍**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门附近,以人民币95元一板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11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泰勒宁片)。

二、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门附近,以人民币95元一板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12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泰勒宁片)。

三、2020年2月3日, 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门附近,以人民币95元一板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2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泰勒宁片)。

四、2020年2月12日, 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门附近,以人民币95元一板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10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泰勒宁片)。

五、2020年3月23日, 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门附近,以人民币95元一板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10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泰勒宁片)。

六、2020年3月24日, 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门附近,以人民币95元一板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2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泰勒宁片)。

七、2020年4月13日, 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门附近,以人民币95元一板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5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泰勒宁片)。

八、2020年4月19日, 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门附近,以人民币95元一板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10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泰勒宁片)。

九、2020年4月27日, 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酒店**,以人民币95元一板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10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泰勒宁片)。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杨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8.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栗萍

检察官助理:丁宁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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