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8********,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7时许,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河县**镇**村委会**小组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住所及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17克,毒品冰毒0.91克。经查实,杨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龙某某、郭某某、杨某甲、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登鹏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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