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山西省繁峙县**乡**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繁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繁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3日本案移送歙县公安局侦查。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朋友梁某某(已判刑)通过互联网购买到冰毒,并在互联网上联系了买家后,梁某某将藏有冰毒的小音箱等物品交给杨某某去快递公司邮寄,杨某某明知邮寄的包裹里藏有冰毒,还使用“李民杰”的虚假身份信息多次到快递公司邮寄包裹,梁某某给杨某某好处费约500余元,具体次数如下。

1.2019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到山西代县**快递点,使用梁某某提供的“李民杰”的虚假身份信息,按照梁某某提供的邮寄姓名及地址,将藏匿有“一个”(每个重约0.7克,下同)冰毒的小音箱等物品邮寄,寄送地址、姓名是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刘某某(胡某某)收,胡某某收到冰毒自己吸食。

2.2019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到山西代县**快递点,使用梁某某提供的“李民杰”的虚假身份信息,按照梁某某提供的邮寄姓名及地址,将藏匿有约“三个”冰毒的小音箱等物品邮寄,寄送地址、姓名是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李先生(孟某某)和浙江宁波鄞州区**路**号赵女士(吕某某)收,孟某某、吕某某收到冰毒自己吸食。

3.2019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到山西代县**快递点,使用梁某某提供的“李民杰”的虚假身份信息,按照梁某某提供的邮寄姓名及地址,将藏匿有“一个”冰毒的小音箱、台灯等物品邮寄,寄送地址、姓名是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站点吴先生(胡某某)收,胡某某收到冰毒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证明等书证;

2.同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胡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孟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词;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忻公鉴字(2019)292号检验报告,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等;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 被告人杨某某在韵达快递点邮寄包裹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其邮寄的包裹内藏有毒品,还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到快递公司邮寄毒品包裹,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歙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潘裕忠

检察官助理:黄樱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