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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号,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1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2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为了以贩养吸,从上线“亚某某”处(身份未明,另案处理)以每克500元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然后用电子称称量,用透明密封袋分割成小包装,以每0.8克500元的价格贩卖出去。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方式(135*******、147*******)于2019年1月份二次在吴川市**街道**小区**栋**房贩卖氯胺酮(K粉)给梁某某,于2020年1月的14日、15日、17日三次在吴川市**街道**小区**栋**房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给梁某某,每次0.8克。以上五次共获利500元。民警在住宅内查获杨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两台、电子称及透明密封袋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先后五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卷,光碟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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