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晚上,黄某某联系杨某某购买毒品小马,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装有五颗毒品小马的烟壳放在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水寨社区三组85号门口路边,并拍摄视频发给黄某某,后黄某某根据视频找到毒品。2019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小区旁的“**宾馆”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小马59颗,经称量净重5.6克。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兴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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