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0月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7时许,王某某在与朋友叶某某交谈中得知吸毒可以解酒,便微信转账给叶某某500元去购买毒品。叶某某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当晚7时许,二人在本县丁玲广场见面,叶某某当面将王某某转给自己的500元转给杨某某,并给其80元现金作为买毒的路费。杨某某随即开车前往澧县老转盘路,从一名绰号叫“四吧”的男子手中购得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其返回本县安福镇,在零度茶楼外将购买的毒品交给叶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澧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临澧县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鹏

检察官助理:邓威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