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5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场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瑞丽市**镇**村**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因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9月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所内多次向张某、寸某某、和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所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住所多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9.704克、鸦片共计净重100.5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盘6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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