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马港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6年12月6日被通城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同年2月14日补查重报。同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6日至7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通过录制微信小视频告知毒品存放地点的方式,在湖南省南江加油站附近、南江酒店地下室等地向湖南省平江县微信名为 “Dream” 的吸毒人员出售冰毒9次,获利4650元。
(1)2019年6月26日14时01分许,“Dream”向杨某某转账400元,杨某某收款后,告知“Dream”毒品已放在平江县南江高架桥桥牌下,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向“Dream”出售冰毒约1克。
(2)2019年6月26日21时57分许,“Dream”向杨某某转账400元,杨某某收款后向“Dream”出售冰毒约1克。
(3)2019年6月27日20时59分许,“Dream”向杨某某转账300元,杨某某收款后在平江县南**镇**加油站附近向“Dream”出售冰毒约0.8克。
(4)2019年6月29日13时19分许,“Dream”向杨某某转账550元,杨某某收款后,发微信小视频告知“Dream”毒品已放在平江县**山界牌下,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向“Dream”出售冰毒约1.4克。
(5)2019年7月2日15时50分许,“Dream”向杨某某转账400元,杨某某收款后,发微信小视频告知“Dream”毒品已放在平江县南江酒店地下室,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向“Dream”出售冰毒约1克。
(6)2019年7月4日14时52分许,“Dream”分两次向杨某某转账600元,杨某某收款后,发微信小视频告知“Dream”毒品已放在南江酒店地下车库,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向“Dream”出售冰毒约1.5克。
(7)2019年7月5日14时56分许,“Dream”向杨某某转账1900元,杨某某收款后,发微信小视频告知向“Dream” 毒品存放地点,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向“Dream”出售冰毒约5.55克。
(8)2019年7月6日18时35分许,“Dream”向杨某某转账300元,杨某某收款后向“Dream”出售冰毒约0.8克。
(9)2019年7月7日21时29分,“Dream”向杨某某转账200元,杨某某收款后向“Dream”出售冰毒约0.5克。
2. 2019年7月6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收到本县马港镇同村吸毒人员杨某甲的微信转账100元后,通过发微信小视频告知杨某甲冰毒小包放在其家中偏房外侧砖堆上,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向杨某甲出售冰毒约0.2克。
3. 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向湖南省平江县南江桥镇人微信名为“大发了”的吸毒人员出售冰毒11次,约10.7克,获利4300元。
4. 2019年5月16日至7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前后三次向上线“小肥”微信转账20000元、21500元、31500元,共73000元,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宏都量贩KTV附近小区等地购买冰毒共约400克,分三次出售给“可伢者”,获利4000余元。
2019年7月9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民警从其使用的一辆无牌摩托车前储物箱内查获冰毒8.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公安司法鉴定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称量图片、提取笔录;6.微信聊天语音复听记录、微信转账提取图片、微信小视频截图、手机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金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通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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