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永安**组,住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江**小区。2016年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3月15日18时30分许,吸毒人员赵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后,在鼎城区**街道**村路口处,被告人杨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0.4克冰毒和一颗麻古。
2018年3月24日22时许,吸毒人员赖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后,在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巷,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赖某某贩卖约0.2克冰毒。
二、盗窃罪
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鼎城区**街道**路其朋友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玩时,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时将其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张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盗走,盗刷卡内现金共计5347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及抓获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电话短信记录、通话详单、信用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赖某某、沈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两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冰毒和麻古,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芬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鼎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