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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9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巷**楼**号,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2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服刑中。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山西**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山西**经贸有限公司的印章,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山西**公司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街**小区**号B段一层**、**两间商铺,诈骗其人民币768406元。案发后,赃款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害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雅萍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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