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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602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现住在吉林省********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2015年离婚后,通过媒人介绍与农安县***镇居民管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因其想要到河北看望其女儿徐某某,但因无钱,遂产生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晚上6时许,在农安县永安乡艾干吐村4组邢某家中,通过媒人介绍 ,杨某某以和邢某结婚要彩礼的名义骗取邢某1,3000. 00元钱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冯某某、管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邢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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