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罪)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4********,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1、孙某2、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义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蚂蚁网盟网络平台为依托,开发多个犯罪软件,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并以多种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分为一次团、二次团、急聘团等,其中一次团下设外宣部、培训部。外宣部负责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培训部分组接待并引导被害人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二次团负责引导被害人二次缴费升级为钻石会员;急聘团负责以激活费减半的名义引导未缴费的会员缴费成为VIP会员。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平台充任外宣人员,期间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从新入会员一次缴费中分成55元,在二次缴费中分成20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该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期间,集团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310292621元,其中被害人何某某(金华市婺城区)、王某某、杜某某等人注册该网站并被骗财物。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27740元,现已全部退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提现记录、蚂蚁网盟平台账户情况、接受证据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杜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现场笔录、扣押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兼职信息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帆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38****91。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