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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3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7月1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同党某某签署合同,承接**到**的****公路五标段一部分的防排护坡劳务工程,并向党某某交纳了2万元的保证金,施工项目位于商丘市宁陵县境内。2014年6月份,杨某某对赵某某谎称准备承建**高速公路**段的防排护坡工程,但需要交纳20万保证金,让赵某某出10万合伙。2014年6月,赵某某通过银行现金存款、转账和给付现金的方式共给了杨某某10万元,杨某某得到钱财后,部分赃款被杨某某支取,部分赃款去向不明。2014年年底,杨某某逃匿,直至2019年7月被遂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条、浆砌护坡分包合同、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合同诈骗罪

2014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可以将**高速公路****段防排护坡的三标段交给刘某某施工,让刘某某交纳了3万元工程保证金和1万元的好处费,杨某某同刘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2014年10月,杨某某仅仅让刘某某干了其承建的五标段结尾工程,并未付给刘某某工程款。2014年年底,杨某某逃匿,直至2019年7月被遂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施工协议书、收条、在逃人员登记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利用合同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诈骗数额巨大,合同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逮捕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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