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7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乡**村**组,现住址:贵阳市云岩区**。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谯某某、冒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贵阳市云岩区二桥贝蒂卢加诺路口铁路桥下人行道处,由谯某某坐庄,被告人杨某某、冒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小某某等人冒充参赌人员相互配合,采用“猜硬币”的方式赌博,骗取被害人冯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附吊坠一个。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
5.物价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耘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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