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现住址:麒麟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正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左右,何某某找夏某某为正安县滨江大道项目融资10亿元,夏某某找了被告人杨某某跑融资。何某某与夏某某、杨某某约定:融资成功后,何某某向夏某某支付2000万元的报酬,融资过程中的费用由夏某某承担。后夏某某安排杨某某负责跑融资的相关业务,融资成功后支付杨某某500万元的报酬。杨某某跑了一段时间的融资业务后,担心融资不成功要自己承担跑融资业务的费用,就想找何某某骗点钱来用于平时开销。2017年9月,杨某某给夏某某说融资进展很顺利,要缴纳13.5万元的挂网公告费,夏某某信以为真,给何某某说了此事,何某某同意支付该公告费,并安排财务人员陈某某于2017年9月18日转账13.5万元给夏某某,夏某某转账10万元给杨某某。案发后,杨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主动将骗得的钱还给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雷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在立案前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 榆
检察官助理 黎 燚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社区**号,联系电话1528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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