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桐梓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桐梓县**局**室工作人员,2019年10月6日,被害人严某某前来了解黄某某是否被公安机关羁押,二人互留电话号码,杨某某遂产生骗取严某某钱财的想法。次日,杨某某对严某某谎称黄某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抓获,需交纳5000元罚款给刑侦大队的警官,并将自己的另一微信推荐给严某某,严某某便向该账户转账5000元。2019年10月8日,杨某某与严某某在桐梓县客车站见面,杨某某为进一步骗取严某某的钱财,慌称受害人要求追究黄某某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严某某请杨某某帮忙做受害人的工作,2019年10月12日,杨某某对严某某谎称已做通受害人的工作,但需要赔偿受害人1.6万元的医疗费,要求严某某将钱打到自己提供的陈某某的银行卡上。2019年10月13日,杨某某找其同事李某某冒充刑侦队民警汪某某配合自己实施诈骗,事后给李某某1000元好处费,杨某某将编造的“谅解书”交给李某某。严某某来门卫室找到杨某某,李某某将谅解书交给严某某,严某某发现谅解书上受害人“王某某”与杨某某提供的被害人账户陈某某不一致便产生疑问,杨某某便要严某某将1.6万元转给李某某,李某某找领导签字放人,严某某要求杨某某提供此前缴纳五千元的收据,李某某不能随机应付便找借口离开,严某某察觉到被骗遂报警,杨某某得知严某某报警后将谅解书销毁,并删除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拘留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明强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