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公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乡**(小区)**室。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向被害人贺某某宣传“自愿连锁行业”可以赚钱,骗取被害人贺某某投资“自愿连锁行业”项目。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贺某某转账到被告人杨某某农业银行账户上的人民币63000元以及微信转账的人民币140元的钱款,被被告人杨某某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账户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叶某某、何某某、阳某某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贺某某转账给其的“自愿连锁行业”钱款6314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怀德
代理检察员:刘海燕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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