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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0913,汉族,高中,工作单位:**集团,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2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无力偿还个人欠款以及房贷,于2018年4月对张某某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公租房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杨某某本人并无能力为张某某办理公租房,也未找他人为张某某办理公租房事宜,截止2020年12月,杨某某未给张某某办理公租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1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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