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16号101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庄**队(**工厂宿舍)。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现状,在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上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通过要求被害人先转帐再发货,被害人转帐之后,随后删除或拉黑被害人的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50元、吴某某1725元、陈某某300元、徐某某1425元、梁某某1550元,共计人民币51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亲属赔偿了徐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等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案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全案,建议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光强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肆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电子数据光碟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