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1日王某甲(已判决)伙同周某甲、金某某(均另案处理)投资的搜词公司成立,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层**,公司由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乙”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通过业务员在网上寻找“关键词”所有权人作为“客户”由业务员与客户电话联系并骗至公司,以帮客户介绍高价出售关键词为诱饵,由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祝某某(另案处理)随机化名为“王某丁”、“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冒充购买方,搜词公司向客户出示伪造的购买方意向金缴纳收据、银行到账短信,骗取客户信任,与客户签订交易关键词的三方协议书,然后公司以办理“过户代码”、“交易许可证”需收取费用为由,骗取客户钱财。
2014年10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丙(已判决)以交易关键词“中国物流网”为由,骗取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1月5日,杨某某伙同王某丙以交易关键词“中国火车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万元;2014年11月7日,杨某某伙同王某丙以交易关键词“少儿英语培训”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1月24日,杨某某伙同王某丙以交易关键词“中国酒水在线”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丙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劳务费收据、公司声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三方协议合同、服务条款、“交易许可证”标准版服务协议、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交易许可证书、补充证明、开户许可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取款凭条、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工商档案查询、商铺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金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周某乙、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苗某某、徐某某、丁某某、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笔录;7.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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