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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现租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其正在做工程的事实,并用伪造的公司任职文件冒充福星惠誉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骗取被害人方某某朱某某信任,先后以接待应酬、工程资金周转为由,诈骗方某某人民币9万元,朱某某人民币3.8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街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项目部成立文件等书证;2.被害人方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讷

                                 检察官助理 殷  婷

                            2020123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补充材料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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