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壁山县**镇**组,住湖北省仙桃市**路**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城*栋*单元**室内,通过手机游戏结识被害人蔡某某后,谎称自己是在校女大学生,并与被害人蔡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害人蔡某某以女朋友身份将被告人杨某某介绍给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孔某某、陈某丙,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多个微信号,虚构五名在校女大学生身份,并各自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孔某某、陈某丙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做生意、借款等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290.6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621.67元、被害人孔某某人民44213元、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1815元、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193元、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3379.74元,共计人民币71513.01元。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2.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购物记录、谅解书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4.提取笔录、搜查、扣押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蕊
2020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仙桃市**路**宿舍,联系电话:1517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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