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乡**村,农民。2013年11月26日因诈骗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201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8日,被害人贾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当时谎称其名叫“杨剑”,后杨某某以其承包华阴市柳叶河河堤贴石工程为由,和贾某某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2017年7月31日,杨某某以承包工地先期垫付电费为由向贾某某借款32000元,后该杨失去联系。经查,华阴市柳叶河未有河堤贴石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施工合同、情况说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量刑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予以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燕
(院印)
附:1.被告人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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