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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北省兴山县********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原系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位于本市市福田区**大厦**楼**室)。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伪造与律师张某某聊天微信截图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并通过告知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有能力把被侵害人刘某某的民事案件转刑事案件办理,并要先收取全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好处费。

2018年8月21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公司内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万元给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委托张某某帮忙的好处费。随后,刘某某发现被告人杨某某虚假冒用张某某的微信头像与其本人聊天后得知被骗。2018年8月24日,被害人刘某某经证人张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司三方对峙并现场录像证实了被告人杨某某诈骗行为。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常年法律服务合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法院执行,人事任命书,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涉案现场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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