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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8********,汉族,高中毕业,西峡县****村村委会会计,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住西峡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某在西峡县**大道与**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协议李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补偿被告人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五万四千元。被告人杨某某以自己意外摔伤为由,在西峡县**医院报销医疗保险,2019年10月9日骗取医保资金13070.6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西峡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还医保资金130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西峡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西峡县医保局证明、被告人杨某某退还医疗保险金证明、事故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胡  佳

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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