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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93********,汉族,大学文化,保定**有限公司业务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2020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112020年7月10日)、(自2020年8月102020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中旬至25日,在疫情期间, 被告人杨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宋某某联系购买口罩,并以一次性医用口罩3.1元一个为由, 先后骗取宋某某用于购买口罩的货款524800元,在此期间被害人宋某某多次催要口罩,被告人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延,后高价购买部分口罩, 以5.3元的价格购买一次性口罩1000个,以4.8元的价格购买一次性口罩5000个并以3.1元一个的价格交给被害人宋某某, 其余495500元被告人杨某某用于网上博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甲、梁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卡的明细,微信支付明细,支付宝交易截图,微信恢复鉴定书,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凌霄

  

                              二00二十七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伍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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