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0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号(户籍在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假冒女性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与男性网友以谈对象为名,编造理由骗取邱某某等人财物,计人民币7000余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励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32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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