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月至12 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虚构认识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拆迁办工作人员,可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拆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裘某某信任后,编造需支付中间人好处费,需支付购房订金等理由,先后四次从被害人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5500 元。
2020 年7 月17 日,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退赔5.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支付宝转款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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