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镇**小区**栋从**数第**家。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化新新及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租赁了徐某某所有的位于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并支付给徐某某5000元租金;同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将上述房屋出租给周某甲,收取周某甲租金、押金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1160元;同年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上述房屋为自己所有,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将该房屋卖给张某某,并收取其定金20000元;同年2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将上述房屋出租给周某乙,收取周某乙租金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08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案件查破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汪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赵胜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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