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乡**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朱某某见证下,被告人杨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在惠农网手机app上面发布出售金蝉的广告,在收取客户钱款后,将客户信息拉黑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99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7-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收取刘某甲通过手机银行转款2750元货款后,将其拉黑。案发后退还刘某甲2700元。
2.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收取李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款2450元货款后,将其拉黑。
3.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收取刘某乙通过手机银行转款6700元货款后,将其拉黑。案发后退还刘某乙6700元。
4.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收取冯某某通过手机微信、银行转款14000元货款后,将其拉黑.案发后退还冯某某5000元。
5.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收取毛某某通过支付宝转款4000元货款后,将其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杨某某手机中提取的接收上述冯某某等五人微信转款记录,沛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提取的微信、通话记录截图,从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毛某某手机中提取的与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冯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采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耿庆峰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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