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4********,汉族,高中文化,**商行工作,住江苏省太仓市**镇**村**室(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9月在河北省霸州市加入“水玲珑”诈骗组织,该组织业务员以女性身份,利用微信、QQ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假装与对方谈恋爱取得对方信任,之后虚构生病、探望对方没有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2017年7、8月份,该诈骗组织搬至河北省涿州市,并改名为“新肤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被提拔为寝室长,采用上述方式单独或伙同寝室内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9355.4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4元,负责管理的业务员从被害人李某甲处骗得人民币4340元、从被害人林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211.4元、从被害人李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300元、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诈骗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钥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太仓市**镇**村**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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