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黄志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6271979********,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0510666112。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已判处刑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福建省惠安县租房并招募苏某甲、苏某乙等人通过微信聊天工具以婚恋交友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谎称可以通过操作赌博网站后台数据稳赚不赔,先后骗取被害人崔某某343118元、路某某43483元、刘某某28188元、罗某某166900元,共计人民币5816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路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伟
王斌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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