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个体。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延长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第二次延长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退回桐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虚构“方怡”名字,冒充看守所民警身份,先后对四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618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朱某某女儿找工作为由,至桐乡市**街道**村**号朱某某开的小店内,多次以收取人情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8400元现金及二条中华牌香烟(价值960元),价值共计9360元。
2、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迁户口为由,先后两次至桐乡市**街道**村,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共计12000元。
3、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徐某某离婚时分割财产为由,至桐乡市**酒店内骗取被害人徐某某30000元现金,后又以借手机使用为由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一部IPHONE4手机(价值5480元),诈骗金额共计35480元。
4、被告人杨某某以有事借钱为由,至桐乡市**菜场处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身份,编造虚假理由的手段,先后对四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61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帮助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俊隆
检察官助理:陶李盈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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