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96********,汉族,大专文化,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医院护士,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被害人张某某(住无锡市锡山区红豆香江豪庭尚客优酒店)通过QQ群聊天向被告人杨某某询问是否可以帮助花呗套现,被告人杨某某遂产生通过花呗套现骗取张某某钱款的想法。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将网友“黄小豆”提供的可以套现的二维码发给张某某,张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支付人民币14998元。被告人杨某某收取网友“黄小豆”转账回的14023元后未将该钱款转给张某某,并把张某某联系方式删除,将该款项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1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2.全部案卷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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