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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十五(绰号: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8********,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予以释放并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杨**(已判决)了解到自治区有文件规定,原民办**、代课人员可以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原民办**和代课人员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登记表》等证明手续,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杨**在浦北县城街上购买虚假的《浦北县原民办**和代课人员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登记表》并找人伪造了假公章,同时叫来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帮忙办理。2013年期间,杨某某在明知其大哥杨**用虚假的民办**身份认定材料为不具备原民办**和代课人员身份的人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帮助填写参保人员的信息后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给浦北县**局,为不是教育部门审核认定的民办**或代课人员的李某甲、颜某某等12名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杨某某从中得到好处费1万多元(人民币,下同)。2014年10月,钦州市**局在复核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参保人员的《浦北县原民办**和代课人员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登记》存在疑似造假情况,核查后于同年12月报案。经核算,从初次领取至2014年12月,李某甲、颜某某等12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226222元。经鉴定,李某甲、颜某某等12人的《浦北县原民办**和代课人员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登记》中“浦北县**局”的可疑印文与从浦北县**局调取的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2018年9月27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李某甲等人办理参保手续的材料、相关社保文件等书证;同案犯杨**等人,参保人员李某甲等人,以及社保所工作人员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造假公章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2262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海宁

检察官助理李晓霞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捌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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