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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2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购买百青藤账号,采取委托他人使用IP地址转换软件进行虚假点击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告分成费人民币13596.63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抓获,后退还赃款1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涉案手机等物证;

2.​ 支付凭证、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胜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缴获涉案黑色Kingston存储盘一个、黑色华为P30手机一台、红色VIVO手机一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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