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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0.6元每个的价格向湖北省仙桃市一家劳保用品公司购进“三无”口罩6万个。2020年1月27日,广州市花都区**所采购员向梁某某明确提出向其购买“医用口罩”3万个,后梁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明确提出向其购买“医用口罩”3万个,供货对象是“**所”。后经协商确定,被告人杨某某以0.75元每个的价格向梁某某出售“医用口罩”3万个,由被告人杨某某直接送货至广州市花都区**所。其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梁某某发送了虚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图片,以证实其销售的口罩系“医用口罩”,有资质证明。后梁某某又将上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图片转发给**所采购人员。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账225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将3万个“三无”口罩送货至广州市花都区**所仓库。经检查,上述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无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无批号。经检验检测,上述口罩“细菌过滤率”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

2020年3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传唤被告人杨某某至该大队接受调查。2020年3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从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涉案口罩54000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58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依法扣押的口罩54000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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