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6日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何某某(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QQ账号(账号:2******,昵称:**),并在QQ空间发布何某某的视频和照片,通过QQ群添加了被害人李某某(QQ账号:19******)作为好友,在QQ上与李某某以情侣身份进行交往。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杨某某以生病、过节等各种理由骗取李某某的财物,李某某先后通过QQ向杨某某转账共计73675.38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抓获归案。杨某某的家属在其归案后赔偿了李某某150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李某某请求不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杨某某的手机1台;2.指认照片、QQ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款证明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73675.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各1份;杨某某家属提交的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