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被害人严某甲、严某乙来到本市**镇**村**路**号**实业公司处,看到该公司有商铺对外招租,于是联系作为该公司招租联系人的被告人杨某某,双方接洽过程中,杨某某隐瞒自己无权决定承租及无权代收租金的事实真相,以代收出租铺位定金的方式诈骗严某甲、严某乙10000元,并以收取好处费的方式诈骗严某甲、严某乙3000元及一条芙蓉王(价值250元)、一坛花雕酒(价值800元)、两瓶皖酒王(价值120元)。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镇**村**路**号**实业公司处,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某17000元,后杨某某潜逃回**省**市失去联系。被害人遂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于2019年9月21日在东莞市**镇**酒店**房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严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卷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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