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甲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杨某乙、姜某某夫妇购买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办事处**社区的楼房,以送礼、交纳定金、天然气费等名义骗取杨某乙、姜某某共计人民币5200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开发区**乡**村**宾馆被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夏官营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相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