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兖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至7月15,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沙石料钱款共计人民币69086.66元,将所得钱款用于网络直播打赏、网络游戏充值、偿还个人债务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在2019年7月5日至7月6日期间,许诺高价让被害人姚某某、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将五车沙子运送至中铁十局*号站,在中铁十局*号站拒收后,被告人杨某某让姚某某等人把沙子运送至**搅拌站,被告人杨某某得到沙子款24530元后,未将该钱款支付给姚某某等人,并且拒绝、删除了姚某某等人的联系方式。
2.被告人杨某某在2019年7月13日至7月15日期间,许诺高价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将3车沙子、8车石子送往中铁十局*号站、菏泽**料场和**搅拌站,被告人杨某某得到沙石料款44556.66元后,未将该钱款支付给王某丙,并且拒绝王某丙的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巨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过磅单、收料单、被告人杨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程某某、秦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姚某某、王某甲等人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交易明、Y币交易明细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谭瑞芝
检察员 杨培钦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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