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73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9********,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已判决)以重庆**公司的名义招募业务员,组建以黄某某为老板,以宋某某(已判决)等人为组长,以被告人杨某某及唐某甲、肖某某、张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唐某乙、罗某某、伍某某、霍某某、杨某某(上述十一人均已判决)等人为业务员的诈骗集团,利用陈某某(已判决)伪造的“金十金业”、“金世达”平台,通过吸引被害人到该平台投资炒作“伦敦金”并使之亏损的方式骗取财物。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黄某某在网上发布“炒股老师免费传授炒股经验”的虚假广告,吸引目标人群加微信、微信群,到直播间听“老师”讲课,采用直播间老师讲授股票投资、并铺垫炒“伦敦金”投资知识,业务员同时操纵多个微信号在微信群内假扮“老师”、“助理”、“其他客户”,互相“作托”,发虚假盈利截图,捏造炒“伦敦金”获得高额收益的虚假事实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被害人的投资目标转至“伦敦金”交易,诱骗被害人在虚假的“金十金业”、“金世达”交易平台按照业务员的指令开户、注入资金、进行交易,被害人投资资金从未进入国际黄金市场,被害人亏损金额被被告人一方占有。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该诈骗集团中任业务员,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计人民币100000元,非法获利计人民币3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赔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唐某甲、肖某某、伍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唐某乙、刘某乙、李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珏红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