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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宁强县********号,农民。1996年11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逮捕。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得知其朋友唐某某想为单位购买额温枪,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杨某某明知自己无法购买到额温枪后,仍谎称可以通过私人关系买到40只额温枪,单价为280元,并让唐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月27日、2月28日通过微信向其转货款共计7000元,后杨某某将所得赃款挥霍后不再与唐某某联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又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期间骗取抗疫财物,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华

                                      2020年6月17

                                      

附件:1.被告人杨志军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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