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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村**路**巷**号,住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天津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天津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左右至25日期间,在武清区王庆坨镇三街村其

家中,通过在微信聊天群向外发布其有口罩及体温枪可以销售的虚假消息,在收取货款后,利用顺丰快递发送湿巾、纸巾等物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8717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4498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1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所得钱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王某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6.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辛绍敏

检察官助理  赵子丽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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