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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9********,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曾因于2008年1月吸毒,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行政处罚;曾因于2013年1月赌博,被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29日被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3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杨某甲(已判决)、林某某(已判决)、杨某乙(已判决)、廖某某(未成年人,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等五人经被告人杨某某纠集,结伙先后流窜至广州、佛山、韶关、福州、周宁等地,实施六合彩“变码”中奖诈骗,即通过微信向六合彩收注“庄家”发送自动变换中奖号码的下注链接,以中奖为由骗取“庄家”钱款,金额累计人民币1118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在广州骗取被害人高某某27400元、钟某某5940元、谭某某2000元、叶某某19500元、李某某(71岁)5840元;在佛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19500元;在韶关骗取被害人1440元;在福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5000元、段某某20100元;在周宁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100元。

被告人杨某某是上述诈骗的组织者,其提供资金给杨某甲作为该团伙实施诈骗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且发送下注链接给杨某甲供该团伙实施诈骗,尔后从杨某甲等人处共分得赃款75254元,其中在广州、佛山、韶关按诈骗所得百分之七十分得赃款57134元,在福州、周宁按诈骗所得百分之六十分得赃款181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在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堡下村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林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廖某某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江某某、段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照片、辩认笔录。

7.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六合彩中奖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金额累计人民币1118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才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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