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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以让被害人王某某帮忙贷款购手机,由杨某某还款为由,骗取王某某为杨某某贷款9600元人民币,购买两部华为手机。

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贷款名义,于2019年12月份,在吉林市船营区希望依山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2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二次,诈骗金额人民币5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偿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门面租赁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及承诺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购车协议、个人贷款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杜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英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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