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村**号。2014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至2015年5月28日止。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其女友伍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女性微信号,自称叫“杨落晨”,和居住于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站塘新村4幢1单元203室的被害人蔡某某以谈恋爱为名,多次编造自己生病、开店需要钱、家里面亲戚生病要做手术等理由通过支付宝、微信诈骗蔡某某钱财共计总金额309436.4元。
201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绫子街六号楼下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证人伍某某、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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