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地河南省杞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靳某某(已判决)通过网络与虚假炒股平台人员王某甲(已判决)共谋,由王某甲先后提供华融、银盛证通虚假股票平台,靳某某担任上述平台代理,诈骗被害人钱款,非法所得按约定比例分成。

为实施诈骗,靳某某以实际控制并经营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广场的**公司(2018年3月19日更名为河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作案地点,提供电脑、U盘等作案工具,通过网络招募员工,将招募人员分为两个团队,分别安排在A座**室、B座**室从事诈骗活动。A座、B座均内部设立人事部、销售部、财务。人事部的人事专员负责招聘员工,注册、分发作案账号等工作;财务负责在虚假平台为被害人开户、核算员工提成、发放工资等工作。A座销售部设巅峰队、王者队、新秀队三个团队,B座销售部设主力队、超越队、雄鹰队三个团队,销售人员分别负责虚构身份,引诱被害人在虚假平台开户入金。被害人入金的钱款未进入股市,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转入了王某甲等人控制的银行卡。

具体诈骗方式如下:销售人员虚构单身成功中年男性身份,在多家交友婚恋网站注册账号,以交友、婚恋的名义搭识中老年妇女,在聊天过程中发送虚假炒股赚钱图片,谎称自己通过公司平台炒股已大额盈利,编造被害人在老师指导下能够盈利的谎言,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推荐由销售团队长扮演的“开户经理”,再由团队长通过财务专员为被害人在虚假平台上注册账号,在被害人入金后将被害人推荐给由靳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扮演的“老师”,由“老师”引导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投资”操作。而后靳某某等人通过反向引导、多倍杠杆、强制平仓等方式诈骗被害人钱款。

2018年4月左右至案发,靳某某与其先后招募的刘某某(已判决)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A座以上述虚构荐股的方式,通过银盛证通虚假股票平台诈骗来自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以出金的方式返还被害人钱款共计62万余元,被害人实际损失为14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2018年8月21日加入该犯罪集团,担任巅峰队销售员,负责按照上级要求虚构身份,搭识被害人获取信任,推荐虚假平台,引诱被害人入金等。其任职期间,该犯罪集团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共计47万余元,以“出金”的方式返还被害人钱款共计3万余元,被害人实际损失为4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直接聊天被害人王某乙,推荐虚假股票平台,引诱被害人入金5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5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赃退赔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资料、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靳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远程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靳某某、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莲凤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